-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4-003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日期: 2024-09-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司发〔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司〔202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全方位规范罚款设定
(一)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起草市政府规章,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市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的行为、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市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10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除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创设行政处罚事项。(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科学设置罚款数额。起草市政府规章时,要严格依照立法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定罚款要过罚相当、公平合理,数额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管理需要、企业群众合理期待等相适应。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尽量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从轻、减轻罚款的适用情形。(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一是集中组织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提请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立法计划,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由罚款实施机关组织评估,此项工作要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二是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要对市政府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按程序提请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依法予以调整。三是健全完善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事项评估。请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处罚事项集中评估清理表》(附件1),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司法局立法处(联系人:战辉,电话:51703062,公务邮箱:jnfzbfgc@jn.shandong.cn)。(责任单位: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11月底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加大审查纠正力度。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规定、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严格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罚款规定,认为不合法的,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
(五)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和及时更新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同一罚款事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确实不能直接适用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持续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形,及时动态调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及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要在制定立案标准、明确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和审核标准、集体讨论范围、现场执法环节行为规范、罚款决定延期和分期履行等方面,进一步查漏补缺,建立闭环的执法流程规范,确保系统内执法标准相对统一、明确、可操作。(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规范适用罚款过程中的行政措施。严格执行《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时,要结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要坚持必要原则审慎决定,依法出具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时作出后续处理,避免超范围、超时限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做到惩戒与纠正相结合,避免只罚不纠、一罚了之。(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进行清理、规范。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过检定并严格进行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供执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不得将相关数据信息直接作为唯一证据使用。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分别报本级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行设置的监控设备进行清理,将清理情况报区县政府,此项工作要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每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政府、区县政府报告监控新增情况。请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表》(附件2),于2024年11月30日前反馈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徐莹,电话:51703063,公务邮箱:jnfzbjdxtc@jn.shandong.cn)(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11月底)。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梳理汇总相关信息并开展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全方位强化罚款监督
(九)深入开展源头治理。严禁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只罚不管等行为,及时清理纠正现有政策文件中对行政执法任务量进行“下指标”“搞排名”“纳入考核评比”以及推荐、指定服务机构等内容。对潜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研究优化管理措施,强化源头治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听取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建议诉求,深化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渠道的信息共享合作,对罚款类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围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执法问题突出、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涉企罚款等行政执法领域抽取案卷,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督办机制,对监督检查发现、媒体曝光、企业群众提供线索、上级通报及交办的破坏营商环境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按照监督权限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健全全市行政执法办案监督平台功能,强化在市、区县、镇(街道)三级部署应用,实现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济政办字〔2024〕26号),按照事前备案、事中登记、事后评价、联合检查原则,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对涉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全部告知,及时指导企业合规整改(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坚持)。畅通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码上监督”小程序推广应用,强化对违法及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二)完善监督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等的信息共享,在对复议纠错案件分析研判基础上,就共性执法问题进行源头规范。强化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异常或者上升较快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检查,全方位规范罚款收入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审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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