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4-0032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日期: 2024-09-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司发〔2024〕5号
【部门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司〔2024〕31号,结合济南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三、出台目的

推动罚款设定更加科学, 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重要举措

一是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政府立法要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是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机制。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处罚“四张清单”: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要求,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以清单形式梳理明确监管领域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编制行业领域“四张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清单的事项,凡符合列举的法定情形和要求的,执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相对人免罚、轻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通过综合运用指导、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六、解读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联系方式:0531-517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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