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4-00324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日期: 2024-09-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 标题: 【分管负责人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 发文字号: 济司发〔2024〕5号
【分管负责人解读】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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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济南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冠华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问:在具体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中,如何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

答:一是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具体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同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对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细化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二是明确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进行详细的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的,适用行政处罚法。三是通过制定清单和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执法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减轻、从轻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

问: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

答:一是要求罚款既要合法又要适当。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二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各部门制定、修改、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三是开展罚款治理。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性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四是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问:如何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

答: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行政执法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等5项配套制度。建立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办案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和程序,促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动机制,实现上下层级联动、专业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联动,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建立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实现执法全过程跟踪记录、实时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是建设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成市、区县(功能区)、街道(镇)三级贯通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更完备、力量更齐备、运行更规范。三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通过“码上监督”小程序、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行政执法开放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企业满意度调查等渠道广泛收集行政执法问题线索,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诉求。开展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试点,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最大限度控制涉企检查频次。大力推行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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