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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
发布日期:2023-03-27浏览次数:字体:[ ]

为充分发挥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职能,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法制统一,依据并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要求,实现《意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保持一致并有机衔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合法性问题,推动建立完善上下沟通、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注重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及时防范化解立法风险,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可操作性,着眼于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既对各市司法局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又赋予其必要的探索选择空间,便于操作执行。

《意见》共五部分,系统规定了设区的市在政府立法全周期和各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16项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立项工作机制。规定了立项前论证和征求意见、立项申请审查、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立项文件报送等4项工作机制,严把立法入口关,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和立法形式主义。

二是起草工作机制。规定了提前介入指导、草案风险评估、重大问题报请政府决定、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等4项工作机制,加大对起草部门起草工作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在起草阶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是审查工作机制。规定了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论证、把握审议和公布时机等3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

四是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规定了依法规范报备、认真纠错整改、严格责任追究等3项工作机制,细化了司法部对设区的市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是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规定了开展立法后评估、加强立法清理等2项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立法“立、改、废”并举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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