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市消防救援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
2.关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市、区县、镇人民政府组建,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体要求】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第七条【建队依据】 下列地方,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
(五)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其中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
(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镇;
(七)其他依法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八条【建队标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符合《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九条【建队程序及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组建、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政府专职消防队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
(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
(四)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招录程序】 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招录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招录条件】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18周岁;
(四)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执业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录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
(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明确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选拔晋升程序】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依职设岗、职责明确、比例均衡的原则,科学设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最低任职年限及晋级审批权限统一管理要求。
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选拔、等级晋升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七条【正规化建设】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纲要、执勤训练、正规化建设等要求,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标准。
第十八条【考核制度】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制度,作为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经费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等相关费用,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薪资待遇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应当根据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与其承担的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每5年至少报请市级人民政府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积金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在交通出行、医疗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伤亡抚恤】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申报。
鼓励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和税费减免】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按照规定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施设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六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应当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获奖选手颁发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退休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扶持就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市消防救援局完成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办法》制定是积极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课题。
2023年10月,国家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思想原则、建设责任、管理教育、保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目前,我市暂未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实施超过11年,涉及队伍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与目前全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和工作需求不尽相符。制定《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的重要措施,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消防救援事业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二)《办法》制定是法治引领队伍发展大势的现实需求。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济南市消防救援局持续巩固20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做法,从“建、管、用、养、退”五个方面持续发力,有力破解专职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性问题。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使命,亟须全面、系统地加强力量建设,完善顶层设计,在建设、管理、训练、保障、执勤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确保队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三)《办法》制定是系统解决长期顽症痼疾的政策支撑。
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况相比,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人员流动影响战斗力、队伍建设管理不够规范、实战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队伍不稳定导致建设水平始终在较低层次徘徊,队员的专业技能、实战经验无法完全满足任务需求。因此,通过立法建立长效机制,化解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是持续推动队伍发展的根本之策。
二、立法过程
2024年6月,市消防救援局成立《办法》立法课题组,向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征集《办法》立法建议,分别赴历下、历城、章丘、莱芜等多个区县开展《办法》立法建议征集座谈调研,了解当前专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实际效果,倾听基层声音,填报问卷调研报告2000余份,明确立法重点。
立法课题组在收集相关省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最新资料、汇总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国内先进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立法经验以及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研讨立法名称和办法主体内容,形成《办法(初稿)》。
2025年3月至5月,分别向区县(功能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并集体研究,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拟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明确队伍建设发展定位。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使用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步明确相关部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有关职责;细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条件、建设标准、验收对象以及执勤责任区域划分、建立撤销变更程序等内容。
(二)明确专职队伍管理体系。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程序、招录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明确专职队伍实行按岗分级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细化岗位选拔、等级晋升办法;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明确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晋级等培训工作。
(三)明确职业待遇保障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与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交通出行、医疗、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社会优待政策;提出将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个人纳入政府表彰奖励范围。
四、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本)等法律、法规。
(二)《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学习借鉴湖南、广东、贵州、陕西、天津、陕西等地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