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5-10-15 结束时间:2025-11-14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济南市司法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
2.关于《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推进乡村规范性制度建设,及时制定、完善、修改或废止相关制度,确保乡村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会议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鼓励对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村容村貌、维护公共设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引导遵守公序良俗、推行移风易俗,倡导优良家风家教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加强监督和奖惩机制建设,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
第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应用程序等便于村民知晓的方式落实村级事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要民生问题等自治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渠道。
第十一条 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健全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 加大平安乡村建设力度,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开展农村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加强对农村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多元调解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等民间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指导、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当为村级组织及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全面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示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及时向村民公布村(居)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规范法律明白人的培训、使用、管理,并培育一批以村“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等为主的“法治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普法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平台和形式,深入宣传与乡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鼓励各部门单位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推动每个村建设一处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表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法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保障。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近年来,我市法治乡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将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升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同时,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公安、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乡村规范性制度建设。《办法》涵盖了涉农领域制度的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四议两公开”制度等内容,通过乡村领域制度的完善与建设,确保乡村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明确涉农行政执法建设。《办法》提出推进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等内容,通过一系列举措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在乡村全面有效开展,同时健全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明确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等公共法律服务内容,通过在乡村设立村(居)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举措,为村民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为村民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便捷途径,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五)明确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办法》明确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任务、各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制有关要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以及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等内容,激发全社会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三)《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四)《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五)《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六)《济南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若干规定》
(七)《济南市促进多元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八)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10月15日—11月14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我局起草并审查的《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