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专家论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2)向司法鉴定机构质证。具体包括:一、书面质证。由委托人(当事人本人或者委托单位)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书面答复。二、当面质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3)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且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具体情形包括:(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