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5-00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2025-04-09 成文日期: 2025-04-09
会议届次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编号
1540611标题
关于放宽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者
张巧良政协提案领域
社会法治承办单位
市司法局答复时间
2025-04-09答复内容
张巧良委员:
您在今年市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您立足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立法和实施现状,提出放宽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合理确定限制燃放范围,对危险性较小的烟花爆竹允许在划定区域外燃放等 建议,很好地反映了社情民意,有助于推动我市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立法现状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节日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也易造成空气严重污染。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颁布《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9年进行修改,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莱芜区、钢城区。该法规的出台,推动在全市形成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行为习惯,引领新时期文明新风实践,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全面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
二、法规确立的主要制度内容
该法规聚焦烟花爆竹燃放的突出问题,结合实践管理经验、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地方立法细化具体上位法,强化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依法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一是规定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规定前述区域以外的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等十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压实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一是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出版、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四是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三)严格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三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下步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市司法局立足职能,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立法调研,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部门,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立法调研工作,全面了解法规实施情况,为优化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二是持续关注社情民意,紧跟社会发展要求,全面了解群众新需求,掌握新形势下,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新问题。三是适时提出建议,鉴于放宽限制是重大制度调整,本着立法为民,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局将综合调研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进一步优化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立法,科学平衡公共安全、大气污染防治与尊重民俗传统、满足群众燃放需求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减轻环境污染并满足各方需求。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