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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发布日期:2024-02-04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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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当场及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

  咨询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职责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济南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①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③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原件);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
(提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申请的书面材料,如邮寄单,申请等);


申请人的权利

1、申请人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

3、申请人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申请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5、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6、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的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复议权的义务;

2、申请人有遵守行政复议秩序的义务;

3、申请人有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参加复议活动(如听证)的义务;

4、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复议决定的作出

除法定的中止、终止情形外,市政府将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作出。


特别提醒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清晰、端正,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复议机关现场核实;

2.申请人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确保及时接收复议机关邮寄的文书及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