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济南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流程详见附件2。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一)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址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A区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51708160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A区;受理机构:济南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31-51708160;邮政编码:250099。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门户网站网上申请,点击“网上申请入口”进入页面办理。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注意事项
(一)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须填写《济南市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文末尾下载打印(见附件1)。
(二)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一)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附件:1.济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