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市消防救援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附件:1.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2.关于《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管等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火灾预防、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区县、街道(镇)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将消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消防救援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村居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单位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公民责任】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消防安全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建筑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消防安全】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使用明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者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不得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者易燃材料上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三条【内部装修消防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内部装修、改造施工时,应当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防火要求】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冷库的保温隔热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特殊场所消防安全】 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灭火和逃生器材。
第十六条【共用建筑物消防安全】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筑物由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租赁建筑物消防安全】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中应当依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监督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托人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托人在其管理、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建筑物使用人消防安全职责】 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物的使用人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职责】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人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
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由业主、使用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住宅区消防设施维修】 住宅区物业保修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查验交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展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共同查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查验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
物业服务项目交接时,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查验、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业运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建筑物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和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者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管理】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停放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依法设置明显的标识和禁止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安全疏散管理】 建筑物使用或者运营期间,应当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闭。
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应当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功能,且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等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安全疏散路线图,并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六条【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间和频次等应当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规定并实施。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利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等物防技防措施开展消防安全监控、预警工作。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
第二十八条【隐患内部报告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火灾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加强正向激励。
第三章 消防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区域,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重点时段消防安全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执法协作】 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智慧消防建设】 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应用。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智慧消防系统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服务】 各有关部门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帮扶、智慧消防建设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有关规定实施。
鼓励保险公司参与消防工作,为投保单位提供火灾风险防范服务。
第三十四条【火灾调查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岗位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单位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管理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大量出现,社会组织形式和产业结构深刻调整,各类消防风险和安全隐患突出,消防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需要结合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调整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持续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市消防救援局成立《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小组,拟定了立法方案,分解专题任务,重点搜集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郑州、太原、武汉、广州、福州、无锡、珠海、聊城、济宁、阜阳等地消防安全管理立法情况进行学习,专题赴湖北武汉、江苏无锡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起草工作小组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广泛听取吸纳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立条款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形成目前《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山东省消防条例》
5.《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6.《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8.《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12.《广州市消防规定》
1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14.《福州市消防条例》
15.《聊城市消防条例》
16.《济宁市消防条例》
1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四、主要内容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共5章39条,主要突出三个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全链条防控格局。紧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系统明确各方责任。在政府层面,强化区县政府统筹领导职责,要求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街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村(居)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在部门层面,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主责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领域履职。在单位层面,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主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建筑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明确公民防火责任及弱势群体监护要求,形成“责任到岗、覆盖全员”的防控链条。
(二)细化预防措施,聚焦重点领域精准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针对消防安全隐患易发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总承包单位负责、设置消防水源,临时建筑符合消防标准;二是严格明火作业审批,规范可燃物清理及防火措施;三是规范内部装修防火分隔,限制外立面易燃材料使用,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须达不燃难燃标准;四是加强特殊场所防护,要求儿童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配置报警设备,鼓励家庭配备逃生器材;五是严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维护责任,规范物业保修期内外维修资金列支规则;六是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要求门禁系统火灾时自动释放,人员密集场所需设置疏散标识及警报装置,从源头降低火灾风险。
(三)围绕“高效能监管”,提出多元共治举措。一是强化行业协同,要求各部门按职责加强重点对象检查,建立信息通报与执法协作机制;二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开展非现场检查,提升监管精准度;三是优化服务供给,明确火灾风险评估、技术服务等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鼓励保险机构参与风险防范;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引导单位运用远程监控、电气监测等物防技防手段,实现火灾预警与动态防控。同时,规定对隐患报告、志愿服务等行为给予表彰,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技赋能”的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