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8日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总阀以外的,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职责。
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维护保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单位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公共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对已建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组织实施补建。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设计】消防救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设置及用水量、水压等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与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交通运输、城乡水务部门在编制城乡道路、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公共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实际,对农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布局、设置作出具体安排。
第六条 【建设标准】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防冻、抗压要求。绿化带内的公共消火栓应当设置醒目标识,周边绿植不得影响公共消火栓的使用。
市、区县政府应当逐步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物联网管理系统,推动使用配备压力监测、漏水报警、电子标签等装置的智能消火栓。
鼓励在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群、历史文化街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
第七条 【建设验收】公共消火栓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或者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消火栓数量、分布图、安装位置(含定位坐标)、型号等相关资料移送城乡水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
第八条 【增建补建】已建市政道路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配建公共消火栓的,或者建设不足、不符合技术标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城乡水务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乡水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进行增建、补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第九条 【改建拆除】因道路改、扩建等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消火栓,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条 【农村供水】农村地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应当建设公共消火栓,重点覆盖街道(镇)驻地、村庄、古建筑群、森林防火重点单位。
无公共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天然水源设置满足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一条 【日常使用】公共消火栓专供应急救援、火灾预防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
(三)在公共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其使用的;
(四)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取水;
(五)其他妨害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维护保养】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市政道路已经移交使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市政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农村地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未确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职责】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二)建立公共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公共消火栓设置数量、分布、安装位置(含定位坐标)、型号及检查、维护等情况,每年向城乡水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报备;
(三)向社会公布消火栓24小时故障报修电话,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立即组织抢修维护;
(四)应急抢修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情况,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事先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明确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消防救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对擅自开启消火栓,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损毁、盗窃公共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划定道路停车位时,应避开公共消火栓;对在公共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公共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关于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公共消火栓是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做好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是提高城市火灾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手段。《办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我市消防救援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办法》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名称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公共消火栓管理的要求也有了新的规定。经过调研,拟通过修订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涉及到的部门或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能发生了变化;
(二)物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在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中未涉及,需要提出可行性工作要求;
(三)根据国家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要求,明确镇村公共消火栓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农村地区的公共消火栓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标准,确保消防用水能够覆盖乡镇建成区、古建筑群、森林防火重点区域;
(四)完善损坏、挪用及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取水、盗水,遮挡公共消火栓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五)健全公共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等方面工作考评、奖惩等措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分章节,共计十七条。主要包括:
(一)调整规范部门名称及职责。根据机构改革有关情况,部分部门名称及职责相应发生变化,对部门名称和职责相应进行调整,并完善表述。规定了市、区县政府需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建设与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细化了消防救援、城乡水务、发改、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健全完善公共消火栓全生命周期管理。针对实际工作中公共消火栓“建、管、用”的现状和问题,对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验收、改建补建、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督查考核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健全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水务和消防救援等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将公共消火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需符合标准,满足防冻、抗压要求,绿化带内的消火栓要设醒目标识且绿植不影响使用;明确已建道路消火栓补建改建流程;建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违法情形及追责,特别是对“擅自开启消火栓,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静态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火栓”等现实情况中的常见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了明确。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过程中履职不当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立法依据和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3月27日修正版)、《山东省消防条例》(2015年修正版)、《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7月27日修正版)等法律法规。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借鉴2010年以后江西省、宁波市、成都市、淄博市、西安市等34个省、市关于公共消火栓管理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相关规定,我局于8月28日至9月27日通过济南市司法局网站
“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将《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