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济南市司法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8月15日
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中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明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文明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恪守法定职业道德,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注重文明言行、尊重执法对象人格尊严,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未配发的,着装应整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应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行为得体。站立、落座姿势端正,手势、表情自然。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持执法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标识清晰,规范使用警灯警报器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行政执法单位应规范接待、通讯、询问、听证等不同场景执法用语。
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歧视性、挑衅性等不当语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做到态度诚恳、表述清晰、解答耐心、释法充分,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因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理。
第九条 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暴力执法或变相体罚;
(二)违规扣押处置物品;
(三)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财物;
(五)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推行柔性执法,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等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理由,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审查和核实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不利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及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作出。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内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行政执法单位推进联合检查,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标准,明确检查内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
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采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对老年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优先采用教育劝导方式。对涉嫌违法的特殊群体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其身心状况,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保持克制,冷静处理,不得使用粗暴的语言或者行为同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不得以暴制暴,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消防、救护等相关单位到场。对围观阻挠执法的,应当出示证件,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推进文明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草案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现将《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显著上升。为进一步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提升社会满意度,市司法局起草了《规定(草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送审稿)》共设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定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规定》确定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执法单位。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区县司法行政机构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构建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协调推进的文明执法管理体系。
(二)明确文明执法行为要求。《规定》通过全方位明确文明执法行为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行为遵循。在第四条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守法定职业道德,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注重文明言行、尊重执法对象人格尊严,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在第五、六条明确文明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着装、整洁规范,仪容端庄、举止文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安全文明驾驶,执法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在第七、八条明确文明执法用语需准确文明,避免训斥性等语言,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做到态度诚恳、表述清晰、解答耐心、释法充分。第九条明确禁止行为,将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列为禁止行为,划定执法红线。在第十八、十九条明确做好特殊群体保护与突发事件处理,遇突发事件保持克制、避免冲突。
(三)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总结经验做法,对优化执法方式做出规定。在第十条明确推行柔性执法,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方式,落实“首违不罚”“四张清单”制度。在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明确实行身份明示制度,执法时需主动出示证件,原则上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实施,说明执法依据与理由,保障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回避申请权。作出不利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诉讼的途径、期限及受理机关。在第十四至第十七条明确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联合检查,鼓励运用数据分析、远程监管等技术开展非现场检查。
三、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五)《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