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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级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库

发布日期:2025-06-12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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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家单位,48个事项)

序号

实施主体

“无事不扰”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的设定依据

“无事不扰”事项

认定标准的类型

(见备注)

1

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7)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类型二

2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类型二

3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

类型二

4

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交易场所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类型二

5

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民间融资机构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类型二

6

对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类型二

7

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条。

类型二

8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大队(1)

 

对配建停车场是否擅自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检查

停车场产权方或经营方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2.《济南市停车条例》第三十八条。

类型二

9

市民政局
3)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

全市养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类型二

10

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检查

3A级以上社会组织(慈善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

类型一

11

经营性公墓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使用工作检查

辖区内经营性公墓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综合监管的通知》

类型一

12

市司法局
5)

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类型二

13

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

类型二

14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类型一

15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类型一

16

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检查

企业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

类型一

17

 

 

 

 

 

 

 

 

 

 

 

 

 

市城管局(6)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管理

全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类型二

18

对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使用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第46项;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类型一

1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和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第48项;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4.《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第五条。

类型一

20

城市容貌维护监督检查

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类型二

21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工地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类型二

22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主城区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类型二

23

 

 

 

 

 

 

 

 

 

市农业农村局(4)

 

 

 

 

 

 

 

 

 

对蚕种质量的监督抽查

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蚕种管理办法》

类型一

24

对行政区域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企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类型一

25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企业和试验基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类型一

26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植物检疫条例》

类型一

27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2)

 

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企业和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类型一

28

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种子生产、销售企业,其他生产销售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2.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类型一

29

市文化和旅游局(5)

 

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

 

类型一

30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

类型一

31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监督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经营者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类型二

32

互联网文化监督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类型二

33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监督检查

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类型二

34

 

市应急管理局11)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类型一

35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类型一

36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类型一

37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2.《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类型一

38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七项。

类型一

39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类型一

40

对专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监督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类型一

41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类型一

42

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七、八、九、十款。

类型一

43

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监督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类型一

44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启用、维护、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地震相关企业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类型一

45

市统计局

2)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类型一

46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类型一

47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1)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类型一

48

市投资促进局(1)

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类型一

 

备注:符合“无事不扰”事项认定标准的类型一栏,其中类型一为: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单纯以现场检查难以发现问题的低风险涉企执法检查事项。类型二为:能够完全通过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无感检查”的涉企执法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