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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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关于征求《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4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泉城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旅游促进条例立法意见建议”;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日
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与促进、服务与保障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总体原则】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发展目标】第四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以将旅游业发展成为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为目标,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发挥泉水特色资源优势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品牌效应,打造泉水之都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独具特色的泉水旅游目的地城市。
【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资源普查、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宣传推广、监督管理,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统计、投资促进、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表扬奖励】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行业自律】第八条 旅游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旅游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和协作,开展行业培训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发展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域旅游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规划实施评估与修订】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旅游发展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要修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将修订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规划编制调整】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旅游资源普查】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分类、评价,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优化整合和有序开发利用。
【用地保障】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建设用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信贷支持与旅游保险】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产业政策】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泉水旅游】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完善提升泉水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推出泉水旅游产品,举办泉水节庆活动,培育特色泉水旅游品牌。
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施申遗要素点综合保护和修缮工程,推进遗产监测系统和遗产展示系统建设。
整合泉水和泉群资源,推出泉水游览主题线路。加强泉水深度游和衍生品开发,举办泉水主题旅游活动、演艺活动、体育活动,打造提升泉水宴、泉水饮、泉水文创、泉水民居、泉水浴场、泉水演艺等特色品牌和项目。
【黄河文化旅游】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挖掘和整合黄河济南段资源特色,鼓励建设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标志性景点,打造独具特色的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意研发,鼓励开展黄河主题影视制作、文化会展、演艺活动等。
【历史文化旅游】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龙山文化、齐鲁文化、嬴牟文化、名士文化等标志性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弘扬,打造提升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明府城、老商埠等特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丰富产品供给,增加体验互动,推出融自然风光、历史文化、休闲时尚于一体的特色旅游线路。
鼓励和支持依托城子崖遗址、大辛庄遗址、齐长城遗址、灵岩寺、四门塔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李清照、辛弃疾、曾巩等名人纪念馆群,丰富文化内涵,健全旅游设施,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提升文化旅游功能。
鼓励和支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场馆和基地,开发具有济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品。
【红色文化旅游】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等红色旅游资源,推进红色文化主题景区开发建设,加强红色文化保护和弘扬,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乡村旅游】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规划引领,充分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民宿】第二十二条 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和农事活动场景,依法从事旅游民宿经营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参与旅游民宿建设和经营,培养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民宿开办流程便利化改革。
【旅游形象与宣传推广】第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本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旅游宣传,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国际和国内影响力。
商务、体育、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在组织重大经贸、会展、体育等活动中,应当协同配合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入境旅游】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入境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加大旅游产品的国际化推介营销,提升入境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研学旅游】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济南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建设完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主题文化旅游产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计划。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国内和国外旅游者来本市开展各类主题研学旅游活动。
【文旅融合】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曲山艺海”传统资源优势,鼓励传统艺术创新性发展,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工业旅游】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开发制造业认知和体验、工业科普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康养旅游】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医疗康养资源、温泉资源、生态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康养旅游项目,推动医养健康与旅游融合发展。
【旅游商品】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机构、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博机构、旅游景区等利用济南特色文化资源,研发和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乡村创意产品、特色非遗产品、工业旅游纪念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夜间旅游】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游览、餐饮美食、文化体验等旅游产品,丰富夜游、夜赏、夜品等消费体验,提升夜间经济活跃度。
【旅游饭店】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投资建设星级饭店以及其他主题、类型的高品质旅游饭店,推进智慧饭店、绿色饭店建设,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在信贷支持、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旅游景区】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景区发展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旅游景区提质焕新,挖掘文化内涵,创新举办旅游活动、特色演出和互动体验性项目,开发销售体现旅游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提升服务品质和游客满意度水平。
【旅行社】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和旅游产品,开展地接业务,拓展国际和国内客源,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旅游休闲设施建设】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旅游交通设施建设】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旅游民宿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
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公安、城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结合道路交通实际状况,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对外开放。
【智慧旅游与数字化应用】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综合运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整合旅游、交通、气象、测绘等信息,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及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实时信息。
推进旅游相关数据开放共享和数字化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人工智能对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活化利用和新场景打造,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整合线上线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虚拟展示、云旅游等数字化文化旅游体验产品。
【旅游标准化建设】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参与制订、修订涉旅标准。
【旅游人才培养】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旅游管理、企业运营、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导游等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旅游智库建设和旅游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产业研究,完善产学研机制建设,推进旅游业态融合发展和创新升级。
【旅游公共服务政府采购与服务外包】第四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服务。
【导游服务评价机制】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培训和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推动建立体现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养、执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素质的职业评价制度。
【旅游志愿服务】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文明旅游引导、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第四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警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旅游投诉机制】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的办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旅游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内发生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经营者安全责任】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当关注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旅行社经营许可管理】第四十八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教育培训、产品推介销售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旅游诚信建设】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援引条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法经营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教育培训、产品推介销售等形式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政务处分】第五十二条 负有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施行时间】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独具特色的泉水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了《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起草工作,现将《济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
2024年5.19“中国旅游日”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渐强,日益成为新兴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习近平总书记为旅游业发展明确了产业定位,我国旅游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制定《条例》就是在新的发展时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发展与安全,着力完善全市旅游业发展体系,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条例》是打造全国一流文旅休闲城市、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的需要
制定《条例》就是进一步确立旅游作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的地位,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握旅游新趋势新特征,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共同抓好旅游业的紧迫感责任感,奋力实现旅游业发展的新突破,努力将济南打造成为全国一流文旅休闲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加快推进济南文化强市、旅游强市建设。
(三)制定《条例》是促进文旅消费、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的需要
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文旅消费产品更加多元、体系更加健全、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科学、环境更加优化。《条例》将在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考核督查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文旅消费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凸现文旅消费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立法过程
2022年5月,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济南大学法学院成立《条例》立法课题组,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和重点旅游企业、各相关处室征集《条例》立法建议,分别赴章丘、莱芜、槐荫、商河四个区县开展《条例》立法建议征集座谈调研,组织各相关处室、重点旅游企业、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三场专题座谈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2023年5月,联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市司法局、济南大学立法课题组开展立法考察调研。
立法课题组在收集相关省市旅游立法最新资料、汇总调研成果和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先进城市旅游立法经验,深入分析我市旅游业发展定位和旅游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分析研讨立法名称和条例主体内容,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23年5月,在吸取外地先进城市旅游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经过立法课题组三次讨论修改,于7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各相关旅游行业协会等征求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自2025年1月16日起,分别通过市政府网、市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协同办公系统向社会公众、24个市直有关部门、15个区县(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0条,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建议11条。2月13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召集部分旅游行业协会、重点旅游企业举行《条例》修改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29条。针对征集到的50条建议,市文化和旅游局并先后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规局等6个部门就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多次沟通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10条修改意见认真研究,于2月28日在市政府网和济南文化和旅游局政务网进行反馈。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3月31日送审。
三、拟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解决全市旅游业在产业发展定位和体制机制改革问题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旅游促进发展职责。
(二)解决全市旅游用地、旅游投资、旅游信贷及旅游保险等问题
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在年度土地供应中合理安排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对符合旅游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解决全市旅游高质量发展中品牌力不强、影响力不大问题
突出泉水文化、黄河文化、历史文化三条主线,推进“济南泉·城文化景观”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黄河文化主题标志性景点、明府城和老商埠等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品质提升,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创新等,全面提升济南旅游品牌形象,扩大城市旅游品牌影响力。
(四)解决全市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不足、旅游新业态发展不畅问题
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持续培育“文旅+百业”“百业+文旅”融合发展业态,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重点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夜间旅游、文化旅游演艺等业态,开发特色旅游文创产品,支持旅游民宿做强做大,加强对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三大核心旅游要素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产业链有机融合发展。
(五)解决全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制改革、机制创新问题
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区县、相关部门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职责。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景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重点旅游民宿衔接;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
(六)解决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分级办理机制问题
会同公安、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协调、投诉快速反应、执法信息共享等监管机制,完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办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草案送审稿)共分六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促进、服务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其核心内容是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以及旅游市场综合协调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分类分级办理机制、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等,通过旅游业发展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旅游业行、住、吃、游、购、娱六大要素有机整合,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使之逐步成为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和具有显著时代特征的民生产业、幸福产业。主要体现以下特色:
(一)立足济南实际,突出泉城特色
济南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亚文化之都,是拥有“山、泉、湖、河、城”独特风貌的世界泉水之都,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相得益彰。突出发展历史文化旅游产品,培育泉水文化特色品牌,打造黄河文化旅游品牌,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与弘扬,鼓励打造特色型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努力提升济南旅游文化内涵和品牌影响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和城市文化形象。
(二)立足“旅游+百业”,突出产业融合
进一步发挥旅游在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综合带动作用,立足“旅游+百业”“百业+旅游”,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培育旅游新业态,持续发展旅游新质生产力,更好满足市民游客文旅需求,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立足全域旅游,突出旅游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以打造民生产业、幸福产业,建设宜居、宜游城市为目标,立足全域旅游发展模式,从旅游全产业链综合考虑统筹发展问题,既涵盖宏观层面的旅游业综合协调发展机制、旅游产品培育机制、旅游公共设施保障机制、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问题,也涉及微观层面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发展促进;既充分发挥政府层面在智慧旅游、人才培养、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引导促进作用,也着力解决市场层面的旅游业行业组织、导游服务质量、旅游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问题。
五、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
(二)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正本)、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2023年修正本)、河南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2017年修正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本)、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本)、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三)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鲁政发〔2013〕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服务〔2021〕19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泉水旅游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8号)等部门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