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5-0011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4-29 发布日期: 2025-04-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 标题: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市局直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全市专职律师、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均需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习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学习时间
学习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于申报时间截止前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四、学习内容及方式
(一)公需科目
依托“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221.214.69.254:9090/)开展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公需课讲堂”参加学习。
(二)专业科目
1.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律师协会要求通过“无讼学习”、“北大英华学习”等平台进行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认可学时。
2.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继续教育平台——专业课广场”参加专业科目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学时自动推送至“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117.73.255.69:9080/),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省继续教育平台查询学时信息。
五、其他事项
1.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职称时,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自动提取近5年继续教育学时,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畅通培训学习渠道,积极推进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建设。
2.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联系方式
1.市继续教育平台客服:68962778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51705953
3.市司法局组织人事处:51708179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