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201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止。2014年3月3日,马某到精河县司法局报到,由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自2014年3月接受社区矫正后,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4月,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马某未按时到指定场所参加,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促马某,马某才到指定场所参加公益劳动,马某在参加公益劳动中以各种理由偷懒,在劳动中表现较差。司法所针对其情况给以马某口头警告一次,并针对马某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三天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参加单独学习教育。5月30日,马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电话通知马某,马某在电话中态度恶劣,顶撞工作人员。
2.司法所对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马某之前未按时参加公益劳动,在司法所催促后在公益劳动中表现较差,经司法所口头警告后,仍然未改正,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顶撞工作人员。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精河县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4年5月30日,精河县司法局托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建议精河县司法局审批治安管理处罚,精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建议精河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4年6月1日,精河县司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提请公安机关对马某给予治安处罚。在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马某的矫正小组,向马某宣读、送达了《行政拘留决定书》,并要求马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其送到精河县拘留所执行。对马某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给予马某治安管理处罚后,镇司法所决定对马某的矫正方案进行实时调整。
(四)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马某被行政拘留后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针对马某被行政拘留,精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组织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召开了教育警示会,通报了马某违反治安处罚被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服刑身份认识不清,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视而不见,经司法所谈话教育、口头警告后仍然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况及时报县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通过行政拘留使社区服刑人员牢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真履行接受社区矫正的义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监管管理规定,将会失去自由,同时要珍惜缓刑改造的机会,更好回归社会、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