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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发布日期:2024-12-20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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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宁阳县。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2017年7月5日,徐某到宁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被判缓刑二年,2017年5月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一年,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作为一名再次触犯刑律的罪犯,徐某本应自觉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踏踏实实地在辖区内服刑改造,他却不思悔改,错误地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只是一种形式。在接受矫正期间,依然我行我素、目无法纪,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徐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徐某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电话都无人接听。随后2017年10月2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经电话督促,徐某仍不按要求参加学习。鉴于徐某连续多次不参加社区矫正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经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于2017年10月25日建议县司法局给予徐某警告处分一次。经县司法局核实,证实了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徐某书面警告处分。随后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徐某调整为严管管理级别,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徐某在警告之后的三个月内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学习。在司法行政机关反复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且依法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后徐某仍然拒绝配合监管,多次无故不参加学习、未到司法所报到,严重违反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4月23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徐某仍不按要求参加。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司法所随即通过社区矫正定位管理平台历史轨迹功能,发现徐某近期并无任何活动轨迹。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立即对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徐某在接受司法所监管时,不但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而且将携带的社区矫正管理GPS定位手机关机,致使司法所无法掌握其位置和行踪。鉴于徐某在已有警告处分后,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所决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4月25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宁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宁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4月27日,宁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同徐某的矫正小组,向徐某宣读并送达《宁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做出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治安管理决定书送达后,宁阳县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文庙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谈话后,宁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在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一同将徐某送至宁阳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徐某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治安管理处罚期满后,徐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徐某虽有技能却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生活的重担都落在妻子身上,致使徐某心理非常压抑。为帮助徐某解决困境,司法所特别留意当地用工招聘信息,在得知当地一家机械厂急需一名有专业知识的维修工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去机械厂推荐徐某,该厂老板在了解到徐某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后心存顾忌,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次次上门推荐该厂终于同意录用徐某。徐某在得知我们为其找到工作后,十分感动,向司法所和单位承诺,今后一定好好工作,用实际行动回报大家的关心和帮助。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4月27日,宁阳县司法局向宁阳县公安局提出给予徐某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在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工作人员监督下,县司法局将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送达徐某,并监督派出所及时对徐某执行治安管理处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强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珍惜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机会,自觉拧紧法制弦,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定期汇报思想、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通过警示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有力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作为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