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2-0035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2-08-29 发布日期: 2022-08-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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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列入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由市司法局牵头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司法局在全面梳理分析我市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取证工作规则》《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裁判工作规则》《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动工作办法》《济南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五个配套文件。经市政府同意,于2022年8月印发试行。
二、决策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作出“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
三、出台目的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出台,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重要举措
(一)《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共24条,通过对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原则、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调解、送达执行、执行反馈、督办考核等程序实施全过程规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形成运行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构建具有济南特色的全链条、全过程、闭环式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二)《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共18条,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取证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质量为目标,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取证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调查取证的原则、证据种类、规范调查取证措施、收集方式、证据保存、立卷归档等,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三)《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裁判工作规则》共17条,按照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激励担责、履职免责、失职追责相统一,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和决定书,对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纠错、问责等方面裁判规则进行规范,建立高效权威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监督裁判体系。
(四)《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联动工作办法》共15条,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为牵引,依托行政执法智慧监督平台,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内部联动,强化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实现省、市、区县、街镇四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纵向联动,服务保障群众和企业诉求的社会联动。
(五)《济南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35条,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和诚信执法,着力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仪容着装、执法用语、执法规范、诚信规范、廉洁执法等进行全面规范。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解读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531-5170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