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全体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但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应当亲临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声明(或者提交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如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卡原件,户口不在本地的须提供居住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4)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5)遗产的权属证明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原件(当地房管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银行存单原件等;(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8)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9)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10)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是常见的普通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转继承、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继子女继承等特殊的继承情况,申请人需要与公证员当面陈述案情和了解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