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6-14
信息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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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进行委托时或者在委托后知道回避情形,而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如果是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得知司法鉴定人具有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并且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向司法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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