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76N/2022-0034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司法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司发〔2022〕11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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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一、行政许可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许可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 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 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 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一 )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  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六 )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 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 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 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一 )依法申 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 三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迟速、孙彦、杨其侬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局长办公会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 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许可条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 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 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 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 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

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 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迟速、孙彦、杨其侬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陈其军、王雪亭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人登记 管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许可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 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 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  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  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 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  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 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三 ) 应 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 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 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 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 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 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一 )依法申请终  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 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迟速、孙彦、杨其侬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陈其军、王雪亭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 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许可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 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 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  高等学校 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 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  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 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多元调解促进处

受理岗位:在区县

审查岗位:户慧心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杨亚林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立卷归档。

(3)决定岗位职责:

①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 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五)律师执业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 《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 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 月21 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 号修正)。

许可条件:  (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 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 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

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盛连武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4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六)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 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司法部令第119号)。

许可条件: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 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郭勇军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盛连武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即办;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即办。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七)注销律师执业证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

《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

第112 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1

月司法部令第119号)。

许可条件: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 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 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 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郭勇军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盛连武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

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即办;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

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

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

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即办。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

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确定。  (如下格式整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

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 《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

正 ) ;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司

法部令第120号);

(四)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

第112 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

令第143号修正)。

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

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

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

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

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

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

可降至一至二名,设立资产可降至十万元。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 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 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 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 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

执业处罚的律师。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盛连武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

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

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

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

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

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确定。  (如下格式整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

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 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 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

《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 令第111 号发布,2012年11 月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

年9月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司

法部令第120号);

(四)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

许可条件:  (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 理办法》要求,并应当先进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具体办

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

(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2)发生终止事由的;

(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

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

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

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

选,经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

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和合伙协议

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

七条的规定。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

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

(五)律师事务所合并

合并双方律师事务所已自行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

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盛连武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

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

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

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

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即办。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

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

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

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

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的规定,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和条件

许可依据: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

《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 令第111 号发布,2012年11 月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

年9月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司

法部令第120号);

(四)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

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

许可条件:1、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

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

定解散。

2、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

所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3)分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

件的;

(4)分所在取得设立执业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

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

(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受理岗位:信艺、潘玉芹、尹梓璐

审查岗位:郭勇军、林静仪

合法性审查机构:律师工作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盛连武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

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

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 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 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

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

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 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

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

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

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即办。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

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

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即办;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

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

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 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 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司

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

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的规定,  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专业。

二、 行政处罚

(一)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

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立案岗位:毕玉科、杨其侬

调查岗位:毕玉科、杨其侬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①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 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

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

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

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

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  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五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 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 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 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法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决定》、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立案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调查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①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 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 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 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

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

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七、

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 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五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

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 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 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 决定》、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

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立案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调查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 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 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 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

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

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

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 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五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 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 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 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立案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调查岗位:杨其侬、毕玉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 制 作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书 ( 意 见 书 ) , 属 重 大 行 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立卷归档。  (要求 一 案 一 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 3 ) 合 法 性 审 查 岗 位 职 责 :

A. 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 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 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

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

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

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 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五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 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 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

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  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137号修订);《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  年12月司法部令13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多元调解促进处

立案岗位:李宗金、张成学

调查岗位:李春久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杨亚林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

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 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 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 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 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2)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 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 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

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对没有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 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 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律师执业管理办 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 令134号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

法部令第122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律师工作处

立案岗位:金昭鑫、赵若霖

调查岗位:金昭鑫、赵若霖

合法性审查机构:执法监督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程坤、杨卫

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

决定岗位:孙德龙、陈其军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

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

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

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

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  (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 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

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 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 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

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 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

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

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 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

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 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

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

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二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

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 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 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 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 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 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 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  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 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

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4)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 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 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 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

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 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 行政检查

(一)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的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3. 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 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 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等工作 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 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 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

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 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 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

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  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的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

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 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 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等工作 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 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 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 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 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 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

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多元调解促进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

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 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等工作

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 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 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 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 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 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

档工作。

4.执法责任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 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

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 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 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检查

1.行政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 月修正)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 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 十五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 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134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律

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2.执法机构和岗位实施机构

律师工作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

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 一公开”、  “互联网+监管”等工作

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 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 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

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 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 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 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

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

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

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3)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 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 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

1.行政执法的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3.岗位职责

(1)负责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审查。

(2)负责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

(3)负责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并复查。

(4)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

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司 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司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证员免职

1.行政执法的依据

《公证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3.岗位职责

依法依规将符合公证员免职情形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司法行

政机关。

4.执法责任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  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

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恢复执业申请的行政处理

1.行政执法的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3.岗位职责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和恢复执 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

机关。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下载: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的通知.pdf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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